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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设计“克隆”竞争地位决定抄袭可能性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克坚,对于所谓汽车设计“克隆”有三个界限,第一是法律上明确规定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其次为中间的“灰色”地带,比如过期专利。王克坚鼓励利用“灰色”地带,他认为是否构成抄袭 是由一个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决定的。比如丰田、通用等企业是不可能去抄袭设计的,但是当一个汽车企业在发展初期非常弱小,它可能会做一些雷同的设计,但是如果一个企业不是永远甘当老二,它就不会一直走抄袭的路线。比如奇瑞和吉利,可能他们在初期发展的时候会有抄袭的痕迹,但是他们在最新的产品上是不可能抄袭的,并将逐步形成自己一套发展思路和流派。王克坚总结说,低端的企业模仿比较厉害,但在法律上讲不允许,道义上说也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做得更好;最后一点,汽车有一些共享的技术,对手之间也会定期拆开彼此的产品,寻找值得学习的地方,这种学习就很好。王克坚表示,现在和比较大的自主品牌合作,在合同上都会写明不允许抄袭,因为吃官司的会是整车厂,而设计公司当中抄袭并不占主流,过于雷同的产品消费者也不会接受。

  而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雷雨成则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设计公司,包括整车厂具备整车开发设计能力的企业并不多,从长远看这是一个问题,因为要出口就必须要是拥有自己专利的产品才可以。 此外,雷雨成指出,一些bench-mark的东西全世界都参考利用,这些没有专利的结构是人类共同的知识成果,因为汽车这个产品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不可能相互之间完全不一样,比如一辆车是四个轮子,我们不可能设计成五个轮子。而bench-mark的应用和研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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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汽车设计“克隆”有三个界限,第一是法律上明确规定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其次为中间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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