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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315名艺术家联名信致北京市政府

二、我们的观点:

其一,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堵塞了农民筹措资金扩大经营的道路,阻碍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庄发生的事,表面上是农房卖给艺术家是否合法的问题,实质上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能否依法保护的问题。

农民几代人惨淡经营,最大的财产就是房屋。农民和其他公民一样,自主处置自己的财产,天经地义。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遵循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等原则,从来没有禁止农民出售、出租私房和禁止城里人买农房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包括个别专家、学者、律师、名人)混淆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些内涵、外延原本十分清晰的概念,发表了许多缺乏常识且不负责任的言论。使农村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依据之混乱,审判结果之悬殊,负面效果之大,已成为最无法体现法制统一原则的一个案件类型。近几年,为求统一,却依据计划经济遗留下的规矩,置宪法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于不顾,使用一些“文件”、“纪要”、“批示”精神,把许多善意交易合同判作了无效合同

有关方面禁止农民出售私房,主要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禁止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精神。判决善意合同无效,主要有两条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外理由。

第一种说法是:如果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农民就失去了唯一的生存基础,必定造成社会问题。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利。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宋庄地区为例,售房村民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老人去世,继承所得;子女工作,闲置无用;全家进城,购置楼房。至今还没有发现把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卖给别人的。艺术家所购之房,全部为闲置多年甚至几近废弃的房屋。村民卖房的目的也是为了物尽其用,或为添补城中购房资金,或为扩大农业再生产,或经商搞多种经营,都是朝着发展商品经济或生活小康的目标奔的。

是否有因大病大事出售住房以救急的呢?宋庄没有,其他地方可能会有。但是,这是一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的问题。如无这种机制,农民危急关头只能卖房自救。如果农民宅基地房屋可以顺畅入市交易,还能卖个好价钱,自救或许有余。在现政策下,农房价格很低,自救不足,甚至会被恶意敲诈而失去安身立命之地。这种政策显然不能称之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第二种说法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特定身份的社会福利,其他人无权享受。

这种说法表面合理,但却经不起推敲。“房改房”难道不是干部职工这种特定身份的福利吗?这种房屋可以几万元购得,又可以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出售,何曾限制过受买人的身份?为什么在农民这里就成了问题呢?中国农民为国家建设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其福利为什么不能像其他公民的福利一样,变成货币、变成资本、自由支配、自由流转呢?这种作法对农民实有歧视之嫌,也谈不上对农民的保护。

保护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包括保护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规范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是否有处置权的问题。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真正让农民富裕的政策就是放手让农民自主经营的政策;真正保障农民权利的法律就是让农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力的法律。任何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限制都应立即取消,这才是对中国农民最为可靠的保护。

其二、判决善意交易宅基地房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客观上鼓励了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对良好的社会风气造成了负面冲击,加速了破坏和谐安定因素的蔓延。

北京市高级法院京高发{2004391号文件,对此类诉讼的起因结论为“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属于恶意毁约。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人们对自己财产依法处分的权利只能是一次性的。一物二卖,卖出之物收回再卖,既受法律制约又受道德谴责。在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必须协调一致,相反,就会造成社会混乱。这是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此不以为然,不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底线来守护,以致这种恶意毁约行为,通过法律漏洞和政策失误,得到了鼓励和支持。当今社会风气严重败坏,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严重受损,不能不说与这种强势的错误导向有着必然的联系。

以宋庄判结的案件为例:原告已经从农民变为了城市居民;出售了农房住进了楼房;合同无效 ,艺术家就要搬出唯一居所,原房主却能收回房屋再赚一笔大钱。如此违法悖理,判词中竟然写道:“原告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更加不能理解的是,为判合同无效,判决书中竟然编造了一个法律、法规中不存在的“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的“强制性规定”作法律依据。)判决公布,舆论大哗。善良的人们绝对想不到,诚实守信的千年古训、民族灵魂,在今天竟被“法律”判为无效,见利忘义的人竟然受到了“本院”的支持。我们因此感到危机迫在眉睫:恶意反悔的人将有恃无恐,大批的艺术家将陷入官司,破坏安定的因素将迅速扩散,宋庄的社会和谐将被打破,文化造镇和文化创意产业计划有可能因此陷入困境。

  • 内容简介
  • 栗宪庭、方力钧、岳敏君、杨少斌等315名宋庄艺术家联名就维护农民私房处分权问题致信刘淇、肖扬、王岐山、曹建民、梁伟、邓乃平等领导同志并发出紧急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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