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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网上遭诋毁 获赔精神损失费

        师杨先生发现顾客在网上发帖,称自己拍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后,他以名誉受到侵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昨天,丰台法院判决发帖女顾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杨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公证费2040元。

        今年4月,徐小姐等3人到杨先生的摄影工作室拍摄京剧剧装照。拍摄前杨先生提出因故更改拍摄日期,遭到徐小姐等人拒绝。双方在不愉快的情况下,如期进行了拍摄。

        4月16日,一网名为“天堂花朵”的人在“我爱打折”网上贴出一篇《强烈鄙视摄影工作室的专业素质!》的文章,称工作室拍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并称杨先生是因为她不同意改时间而恶意报复在京剧照上。

        杨先生看到该帖子后,认为一定是徐小姐等人发的帖,这是对他个人的诋毁,影响了他的业务。杨先生于是花2040元对帖子的内容进行公证后,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徐小姐等3人均称帖子不是他们发的,但法院在“天堂花朵”发的另一篇《急征同照京剧写真的MM》的帖子中,发现留下了徐小姐的手机号码,由此认定该网名由徐小姐使用。

       法院认为,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徐小姐的帖子里使用了带有贬损性的语言,侵犯了杨先生的名誉权,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难看到吃惊”、“恶意报复”、“故意的”等词语,放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中,足以让人认为是摄影师个人专业素质和职业素质不好,因此认定是带有贬损性的语言。该帖有几百人浏览过,并有三十多人回复,说明此帖已使他人对该摄影工作室评价降低,侵犯了杨先生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从《急征同照京剧写真的MM》帖子与《强烈鄙视摄影工作室的专业素质!》帖子描述的拍摄过程以及帖子留下的联络号码来看,虽然双方都没提供足够依据否定对方,但是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证明就是徐小姐发的帖。

  • 内容简介
  • 摄影师杨先生发现顾客在网上发帖,称自己拍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后,他以名誉受到侵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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