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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席格CC每周通信(一):CC诞生的故事
- 来源-视觉中国
- 作者-劳伦斯.雷席格
- 发表时间-2007-12-26 16: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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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是我和艾瑞克.伊尔德瑞德有一次谈话时诞生的想法。我那时受艾瑞克委托,处理他对于美国国会的〈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的诉颂案件。艾瑞克。艾瑞克对这个案子相当关心,但是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不是那么乐观。再早之前,他曾经问我,有没有可能把我们投注他这个案子的精力,转换到另一个方向上。不再是攻击著作权,反而是找一种利用著作权的方式,来支持公共。
我没想什么就表示了赞同,这倒不是因为我心中有什么计划,而是因為,像我这样天真的律师,我总认为我们会打赢这场官司,然后艾瑞克就会忘了有这回事了。结果倒是,早在最高法院还没决定要审理艾瑞克的诉讼案时,我们几个人就已经开始着手筹划 CC 了。
我们挪用了自由软体基金会的基本概念──散播自由的著作权授权规范。因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法律上要求人在「使用」一项有著作权的物件时,要先行得到允许,除非是「合理使用」。所谓需要允许才能为之的「使用」,是指任一落在著作权所授予的特许权范围中的使用。在实体的世界里,这些「特许权利」留下了许多未受规范的著作权。举例来说吧,在实体世界里,你读一本书,读书本身并不是对书本的「合理使用」。读书是一种未受著作权规范的使用,因为读书本身并不会产生出任何复本(在脑海里留下的东西除外,但是可千万别跟律师们讲啊)。
但是在数位的世界里,「使用」一个作品的同时就会制造出一份「复本」,要不这样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原理上,除非是合理使用,否则在数位世界里使用任何一个作品,都得得到事先授权。这个特性(或者这个瑕疵,要看你看事情的角度)成为了我们后来促成 CC 运作的动力。
我们的想法(又一次借鉴了 FSF 的理念)是建立几种著作权授权,好让艺人、作者、教师、研究人员能够拿来使用,并跟世人告知,他们希望他们的作品能够有哪几种自由。如果著作权预设的规范是「著作权所有」,则创用 CC 授权的最主要意义就是「只有部份的著作权」。好比说,著作权法将复复作品的独占权利授予给著作权人。而创用 CC 的授权则说,这项独占权利是给了公众的。
至于这几种授权,提供了哪些自由,则同时是由我们(我们决定了创用 CC 授权所要保障的自由有哪些)以及创作者所决定的,创作者从我们在网站上提供的几种选项中挑选。一直以来,这些自由的基本成份有四种:一、姓名标示( Attribution ,意即创作人要求,使用其作品的条件,是要标示其姓名),二、非商业性( NonCommercial ,意即创作人仅允许对其作品进行非商业性质的使用);三、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s ,意即创作人要求作品必须原封不动地使用,而不是作为任何衍生著作的基础);四、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意即任何你使用授权作品所产出的衍生著作,也都必须使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权释出)。
这四种选项──如果每一种都是选项的话──一共能产生十一种可能的授权。不过我们发现,使用我们授权的人中,有 98% 都要求要有「姓名标示」,因此我们决定把姓名标示的选项拿掉。也就是说,我们现在一共有六种核心授权:
姓名标示(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请标示我的姓名)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请标示我的姓名,同时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权)
姓名标示─禁止改作(原封不动使用作者,标示我的姓名)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在非商业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并标示我的姓名)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在非商业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原封不动使用、并标示姓名)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在非商业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标示姓名,同时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权)
(我们同时也提供几种其他特殊的授权,我会在之后的文章中叙述)
然后这几种选项便进到一份基本的授权范本里。范本可以确保让创作人: (1) 保有其著作权; (2) 确保创用 CC 授权不影响任何合理使用、首次贩售、或任何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只要采用授权的人尊重创作人所设定的条件,则授权本文让世上任何人都拥有以下这四种自由: (a) 复制作品、 (b) 散播作品、 (c) 公开展示或播放作品、 (d) 对作品进行数位播放(亦即 webcasting )。最后,授权本文要求採用授权的人 (1) 对任何不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都要获得准许; (2) 保有所有著作权声明的完整性; (3) 提供连结以连至授权本文; (4) 不修改授权内容; (5) 不使用任何技术(例如数位权利管理 DRM)来限制授权给予被授权人的权利。
这几种授权,提供了创作人一种简单的方法,让他们可以为他们创造力的成果,标上他们想给予的自由。这样的授权,也敬请他人在需要规范内定以外的权利时,能来询问取得准许。一道标示有「非商业使用」的授权,并不意味著创作人不会想因其创作物而收取金钱。这只是简单地在说,「如果你想进行商业利用,请来找我。如果你做的只是非商业使用,就不必询问。」
我们在 2002 年十二月时发表了 CC 。在一年之内,我们便有超过一百万个回连至我们授权网站的连结。一年半的时间里,数字已经超过了一百八十万个连结。第二年时,连结大约是五百万。两年半的时间里(也就是 2004 年六月),连结恰好超越一千两百万。而今天──三个月后──美国雅虎的报告是连至我们授权的连结有超过五千万个。这些「回连的连结」倒不真的代表使用 CC 授权的作品数量──好比说,一份单一的授权也许可以涵括音乐资料库裡的十万首歌,也或者一个部落格里可能使用了好几种授权。但是这样的成长的确意味了: CC 授权的普及度快速成长,而且比我想像快得许多、许多。
下一周:我要谈谈我们确实想解决的问题,以及我们从过去的例子中学到了什么。
下一周:CC使命与其积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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