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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席格CC每周通信(三):论资讯的可互通性

        承续上一篇通信的内容:

        我们认为,〔 CC 〕这样的设计,会和自由软件运动相似,让创造力能有一块空间,不致受到著作权的太多束缚。但我们和自由软件运动不同的是,我们的目标并不在去除「私有财产的文化」,而在自由软体运动里,起码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软件的。相反地,我们认为,凭借着建立自由文化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创作物可以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运用),我们可以抵挡潮流往另一条路走。这所谓的另一条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数位权利管理」的狂潮所推动的那种方向。 DRM 出了什么问题?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问题。我们下次会起个头来回答这些问题。
于是让我们继续说故事:

        想像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 14 岁的女儿,要写一篇 2005 年夏天美国纽奥良大水灾的报告。老师给她的写作题目是:「人们对这场天灾的看法,如何因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于是她就开始做一件现在越来越多小孩会做的事:上网查资料做作业。她进 Google 找到关于水灾的新闻报导。然后她开始收集写报告所要用的网站资料。

        想像一下,她找到了一个水灾灾户的录音档案库。然后她也找到了报导水灾的新闻资料库。最后她还找到了民意调查资料,里面问到了美国政府该对水灾采取什么措施,以及询问受访者对美国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有什么看法等等。

        然后,你女儿用这些声音档、影片档、文字描述等等,制成了一部短片。她用录音资料库里的声音当作短片旁白,又从新闻档案中剪几个小段来呈现不同的观点。她把作业做完,得意地拿给你看,(我猜)你一定会觉得,你女儿就会是下一个大导演乔治.卢卡斯了吧。

        资讯的可互通性 (interoperability) 。或许,网际网路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成为一种平台,让人类的经验和资讯可以在上面互通。最早,那些电脑及网络天才们只是想设计一套让电脑可以互相沟通的方法。接著设计应用程式的天才,设计出一套方法,让各种在不同器材上运作的内容资料,可以在单一一个数位平台上互通。我们现今这个世界,几乎已经可以让任何一种格式的声音资料,与任何一种格式的影像资料搭配,还能再搭配上任何格式的文字或影像。这之中有例外;有些人不想参与这种互通的交流。但是网路的发展之快,我们已经来到这样一个世界,任何人几乎可以剪裁、组合任何一种资料,来创造出新的东西。数位网路和大脑相似,我们的感官处理各种不同的经验(声音、视觉、味觉、情感),并将之放在一个单一的平台(大脑)上面转换意义,网路也让我们可以组合各种形式的媒体资料,并将之放在一个单一的平台上来利用。

        这种工具的聚合,便是使你女儿得以完成她创作的背后动力。说穿了,她做的事,其实和过去一世纪以来电影导演做的事并无任何不同。但是差别在于,她不是制片人,而你也不需要花数十万来买制片设备。数位科技和网际网路,让任何人都可以以此发声。而我们也还只是刚开始目睹这样的变化所能带来的创造力。

        但是让我们停下来想想,是什么让你女儿可以制作出她的片子。这不只是因某某些科技的存在使然──这些科技包括了数位科技,尤其是网际网路。同时这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科技不存在,才有可能──特别是,那些用来控制她能否使用、怎么使用她所找到的资料内容的科技。你女儿在拷贝风灾生还者的录音资料时,电脑不会问她「要拷贝这个做什么?」而当她把这些录音资料整合进她的电影档时,软体也不会要求她要得到什么许可证明。她之所以能做上述这些动作,是因为这些资讯技术不在乎她是否有为她做的事取得任何许可。网际网路设计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许可的问题。主导网际网路的是自由的资讯存取。

        自由存取为很多人带来了许多问题──在原理上,自由存取很可能为我们所有人都带来问题。唱片和电影公司因為抱怨网路的这项特性,而恶名昭彰。根据网际网路的最初设计,你可以将你所有的唱片和影片收藏,跟你的十万个「好朋友」一同「分享」。难怪这些公司要把这质性视為一种瑕疵而不是特色了。我这边倒是要指出来,在特定情况下,我们是有可能希望网路宁可不要有这质性的。例如你寄了信给某个人,你会希望这个人把这封私人信件,转寄给他的其他一百个好朋友吗?

        所以重点是,不管自由存取这事有多好,起码有时候有些人认為它不怎么好,至少对他们来说是这样。而那些人当中最有权力的一群,就会因此去推动某些技术的发展,让这些技术摆在网际网路上头,好让他们(一般是资讯内容的拥有者),得以控制数位内容该被怎么使用。结果,如果你向一家线上音乐商店买了一首歌,你可以将之拷贝至你的其他四台或五台机器上,但你不能将之拷贝到二十台机器上,或是将它放到网路上给其他人用。或是,如果别人寄给你一份机密报告,这类控制科技会让你无法列印文件,或是让你无法将文件搬移到其他机器上。这类控制的能力,本质上是无边无界的──你所能想到任何控制的方式,都有人在努力研究,将之加入进控制网路的技术里。

        让我们把这类技术统称为「数位权利管理」或是 DRM 技术。我在上一封信件末尾的结语说,目前有一股强大的力量要把 DRM 技术套在网际网路上,而这样的风潮不是一件好事。

        但我认为 DRM 不是好事的理由,倒不是因为我认为说侵犯别人的权利就是件好事。 DRM 不好的地方在于,要是它被普遍使用的情况变成了常态,这会使我们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去。无庸置疑的是, DRM 让唱片公司能容易地扼止音乐内容的非法散播。但这也会扼杀所有我这封信开头所说的种种应用的可能──各种创造性的、出乎意料的、重要的应用。我们会从一个原本一切事物都是自由存取的世界,跑到另一个一切使用都要获得许可的世界去。

        那么, CC 授权条款要怎么协助克服此一问题呢?我们的看法是,CC 授权条款得协助人们在上述的两个极端间取得某种平衡。我们相信,如果我们能为创作者提供一套方法,让他们能标明他们创作的内容上要载有哪些自由,这样对许多创作者来说已经足够。也许对发行新片的好莱坞电影公司还不足就是了。但是对绝大多数将作品放到网路上供人取用的创作者来说,这样已经足够。

        或者换个方式说,我们希望提供一套技术,让人们能很简单地标示说,哪些权利要保留给著作人,哪些权利不保留,我们希望如此一来,就不需要使用什么技术,能强制确保那些保留下来的权利确实被保护到。我们的目标是「数位权利表述」。我们希望好的 DRE 至少能减少一些对 DRM 的粗暴需求。

        但是为何不把 DRM 加进 CC 的 DRE 所表述出的权利里呢?如果有一套低廉的系统,能强制确保那些仍被保留的权利,确实有被保护到,这样又有什么不对呢?

        这其中至少有两个问题。如果我们回归到让网际网路如此神奇的画面,就会看到头一个问题之所在──资讯的可互通性。 DRM 的广泛使用,会破坏这样的互通性。至少, DRM 会破坏未先取得授权许可的可互通性。我们变成只有在得到了内容控制者的许可后,才能混用、增添、批评或是使用数位内容。而这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的状态,一定会让网际网路的潜能大大地受创。

        第二个问题则与「合理使用」有关。著作权法从来没有让著作权人,拥有对其著作物的完全控制。合理使用便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针对该种控制所设计的例外。而依我们今日所见, DRM 技术并无法尊重落实「合理使用」这件事。

        为什么会这样? CC 又是怎么能尊重落实合理使用?我们将在下一次的通信中继续回答这些问题,敬请继续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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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周:论CC与合理使用

  • 内容简介
  • 我们认为,〔 CC 〕这样的设计,会和自由软件运动相似,让创造力能有一块空间,不致受到著作权的太多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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